【本報訊】八旬老翁聲稱其一家早於二次大戰前,已開始在長洲建屋居住,早前興訟民事控告長洲大業主黃維則堂、長洲福德廟(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代表)及政府(由律政司司長代表),要求法庭裁定他已逆權侵佔該間屋所在的兩個地段。案件經審訊後,高院昨判決時裁定案中兩個地段的業權分別屬於黃維則堂和政府,老翁未能成功逆權侵佔該兩個地段,而黃維則堂和政府可收回土地。
男原告李少芳(八十二歲),三名被告依次是黃維則堂的司理、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和律政司司長。涉案兩個土地分別是長洲三二二號和三○七號地段,佔地約五百一十平方呎,其登記業主分別是黃維則堂和福德廟。
原告聲稱,其父早於一九三九年在涉案土地搭建一間鐵皮屋,之後他們一家在該鐵皮屋居住,雖然他們於一九七○年代已上樓搬入公屋,但他們仍把該鐵皮屋視作祖屋,用作儲物,甚至出租。對於三○七號地段的業權屬於誰,與訟雙方有爭議,原告聲稱業權屬福德廟,但政府聲稱業權屬政府。
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三二二號和三○七號地段的業權分別屬於黃維則堂和政府。法官指原告及其家人是獲得政府的許可證,才可一直佔住涉案土地,原告父親每年都有向政府支付十三元費用,其父於一九八四年去世後,原告截至二○一一年時仍有向政府支付相關費用,因此原告尚未逆權侵佔三二二號地段二十年和三○七號地段六十年,原告因此被判敗訴。
案件編號:HCA 12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