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師行「師爺」涉嫌挪用客戶存於律師行戶口的巨額款項,有受損客戶昨入稟高院,向該名師爺及其律師行追討二百二十五萬元物業買賣訂金,以及相關利息及訟費。客戶指該名師爺曾向律師行承認偷款約八百萬元,當中包括屬於客戶的訂金;客戶認為律師行監管不力及涉及疏忽,因此亦須負上賠償責任。
原告勤之冠有限公司,首被告「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次被告莊鴻石(五十三歲)則是在相關交易中的契約文員(即師爺)。入稟狀指,原告於去年七月廿六日售出一個物業,作價二千二百五十萬元。首被告身為原告的代表律師,先後收取買家共二百二十五萬元訂金。之後次被告誤導首被告的會計職員,將本屬於原告的訂金款項,用以處理與原告無關的其他交易;次被告並向原告的董事推說因文件問題,相關的物業交易須延期。
至八月廿二日,次被告向首被告的合夥人鄭振忠,承認偷去律師行約八百萬元,當中包括屬於原告的訂金。鄭於八月廿九日報警,次被告被捕後,承認因賭博而犯案。原告於翌日向首被告追回訂金但不果,及後更要委託另一律師行及支付額外金錢,去完成該宗物業交易。
原告指次被告涉及不誠實行為,而首被告亦因失職,沒有妥善的會計系統防止客戶款項遭挪用,亦沒有有效監管會計職員及契約職員的工作,故兩名被告均需負上賠償責任。
案件編號:HCA 343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