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籍漢聲稱被人販賣豬仔來港打黑工,期間不僅被扣起工資,更被僱主虐打,最後被欺騙回國及受到恐嚇。他後來再次偷渡來港報案但不獲受理,不久娶了一名港女為妻,終於名正言順提出司法覆核,控告港府無根據《人權法》保障人口販運受害人,日前獲判勝訴,稍後將獲港府人道賠償。
事件沒有透露該巴籍漢打官司的錢從何來,但從過去案例推測,十居其九申請法援,換言之,不論輸贏都是由納稅人埋單。當然,筆者不是說其遭遇不值得同情,而香港販賣人口的法例較其他先進地區落後也是不爭的事實。問題是,當初他之所以偷渡來港,是因為有工可打、有錢可搵,要是其僱主有付錢給他,即使來港是當黑工,他會告港府打擊販賣人口不力嗎?
冤有頭、債有主,事件始作俑者是其僱主及人口販賣集團,他不追究仇人,反而控告港府,實在本末倒置。說穿了,港府出名仁慈,司法更出名慷慨,過去不少南亞人蛇提出免遣返聲請後向港府追討人道賠償,幾乎全獲勝訴,有的被羈留一日獲賠一千元,有的甚至獲賠逾二十萬元。這些錢對一般人來說也不是小數目,何況對於落後地區的人蛇?這就難怪假難民前仆後繼,因為縱觀整個亞洲,再也找不到比香港更大的水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