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未准辭職 曾不能參選特首

【本報訊】外界一直盛傳已辭去財政司司長一職的曾俊華將參選下屆特首選舉,他亦表示會盡快作負責任的決定。不過,有消息指曾俊華不會獲得中央「祝福」,更傳中央甚至可能不批准他辭職。倘若中央不批准曾俊華辭職,他仍擔任財政司司長職務,條例規定不能參選特首。惟有意見指,如根據本港勞工法例,曾俊華可自行「劈炮」,但當中涉及政治倫理及與中央的關係,就需個人作出權衡。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十四條,除現屆特首競逐連任,如參選特首人士是訂明公職人員,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故曾俊華如繼續擔任財政司司長,就無法參加特首選舉。至於曾俊華可否辭職,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各司、局長需由特首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而特首亦可建議中央政府免除有關官員職務,但就未有明確及具體列明司、局長辭職的安排,以及是否必須經中央批准。

梁愛詩:問責官任免權在中央手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表示,司、局長要辭職是「話辭就辭、冇得唔批」,是否接受中央建議是「政治倫理問題」,如執意辭職亦是根據本港勞工法例及合約安排處理,但如果仍然擔任司、局長職務就一定不能參選特首。行政會議成員兼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指,她當年辭去保安局局長職務時需經中央批准,而她亦符合當年合約要求,給予一個月通知期,但對於中央不批准是否仍可辭職,她就稱︰「跟勞工合約係可以,按中央關係就唔可以」。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特區政府主要問責官員任免權在中央政府手中;被問到若中央不批准曾俊華辭職應如何處理,她指是假設性問題不作回應。

特首辦:官員辭職須一個月通知

特首辦回覆查詢時表示,根據政府與問責制主要官員所定的合約,在《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規限下,主要官員可向政府辭職,但須事先給予政府一個月通知或支付政府一個月薪金代替通知,政府亦有權隨時終止主要官員的聘用。而在《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規限內,政府和主要官員經雙方同意可隨時解除聘用合約。

北京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表示,中央政府必須經審慎權衡及溝通才會批准曾俊華辭職,甚至力勸其放棄參選。但如曾俊華執意辭職參選,按規矩中央亦不會拒絕,但會有應變措施。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