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獲撤無牌駕駛罪 控方犯錯申重審被拒

【本報訊】深水埗警區廿六歲男警潘國傑,被指去年在停牌期間駕車出入駐守的石峽尾報案中心,潘原被裁定無牌駕駛和使用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兩罪成立,判囚四周及停牌一年,但他早前在高院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控方昨向高院申請重審,並歸咎是因外判檢控官不按律政司建議行事,才令潘被「放生」。惟法官指,今次的檢控出現很多不應該發生的問題,故不應讓控方再次檢控潘,駁回控方的重審申請。庭上亦透露,潘在事後已被迫向警隊辭職。

法官早前在判詞透露,控方指潘於去年一月七日犯案,但卻提出潘在同日兩次犯案的證據,即駛入及駛出報案中心的時間,變成用一條罪去檢控兩項罪行,犯了法律上錯誤,故判潘上訴得直。法官昨日駁回控方重審申請時指,指律政司要為外判檢控官的行為負責,不能因被告是警務人員便特別處理。

相類案件 控方申請亦駁回

東區法院昨亦審理男警無牌駕駛刑期覆核案。廿八歲男警吳啟研去年因危險駕駛被判罰款及停牌,但他聲稱是隊中唯一司機,為工作暢順而無向上級匯報,並於今年三月執勤期間繼續駕政府車終被捕。被告早前承認十項停牌期間駕駛罪,被判一百廿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昨申請覆核判刑,指據案例應判監。惟裁判官指被告只為執勤犯案,不算完全無視法律,又指被告在警隊小隊中亦有貢獻,故駁回控方申請,兼要控方付堂費。辯方則透露被告本月二日已被勒令辭職。

案件編號:HCMA 111/2016、ESCC 286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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