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游梁再次敗訴咎由自取

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游蕙禎及梁頌恆的宣誓案上訴,並裁定他們須付全部訟費。有法律界人士估計,單是今次上訴可能各方已花了共六百萬元,連同原訟審訊時游梁被判須付八成訟費計算,相信兩人須負擔千萬元訟費,隨時破產。他們表示,若上訴至終院,單是按金已需逾百萬元,故他們已作破產的心理準備。

港獨分子過去不斷搞風搞雨,是因為在過去一段時間,違法抗爭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一次接一次的輕判,一次接一次的犯法「零成本」,更可為他們積累政治資本,變相鼓勵更多港獨分子以身試法。但游梁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辱華播「獨」,卻嘗到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苦果。

游梁若破產,四年內不可做的工作包括律師、會計師、警員、消防員、銀行/證券行職員、保險/地產/證券的經紀,且不可擁有公司。個人生活方面,要每年申報一次收入和支出,保留應有的單據,有餘錢就要還款,四年內盡力還款,不應有非必要開支如娛樂、旅行、搭的士。若能還清就可提早解除破產,若不能還清,四年後全部債務都會「一筆勾消」。

但是,游梁不光是財政破產,更重要的是人格破產。兩人宣誓時辱國辱華,「有膽做冇膽認」,嬉皮笑臉,撒賴「死撐」。二人又勾結「台獨」,游蕙禎更乞求蔡英文「過問新界主權」。若他們破產後又再申請法援繼續上訴,只會更神憎鬼厭。須知道,財政破產可以重新開始,人格破產卻是一輩子的事。古有名言「自作孽不可活」,粵語叫作「自己攞嚟衰」。游梁再次敗訴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