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儲存易迷你倉集團」位於葵涌葵榮路十三至十九號錦濱工業大廈某單位的迷你倉,於兩個月前接獲消防處通知書,指其窗口和指示標誌不足,存在火警危險,處方並要求佔用人最遲在本月初糾正,而屋宇署也作出相關命令。在上址經營迷你倉的特許經營商,聲稱儲存易迷你倉集團要該特許經營商先支付二萬元聘請認可人士,否則不會採取行動;特許經營商昨就事件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儲存易迷你倉集團違反協議及索償約二百六十五萬元。
原告筱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儲存易迷你倉集團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是該迷你倉的特許經營商,原告於一一年與被告的附屬公司在涉案葵涌工廈單位「睇樓」後,將該處改建為迷你倉,雙方又達成協議,原告獲准在該處特許經營迷你倉。雙方於今年再達成協議,讓原告繼續在該處經營迷你倉。原告現指,被告已違反雙方協議,包括未有就該處經營迷你倉的合法性,恰當地向原告提供協議,以及在政府對該迷你倉採取行動的立場時提供失實陳述等,原告因此向被告索償。
案件編號:HCA 313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