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被告郭愛金,報住的地址是江西南昌市一間企業。入稟狀指,被告在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在香港舉行的中國瓷器及藝術品拍賣中,以一百八十萬港元投得一對明朝瓷器花瓶,但成交後並沒有付款。
此外,原告又指被告除有競投拍賣品外,亦有在一四年八月與原告簽訂合約,將一批物品交託予原告,於十一月廿六日的拍賣會中拍賣。原告現指被告違反了上述的委託協議,因此要求賠償,但原告並無列明被告違約的詳情及造成的損失金額。不過原告指,把拍賣欠款、違約賠償、儲倉費用及利息雜費加起來,索償總額超過三千三百廿四萬港元。
案件編號:HCA 31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