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歲被告陳子麟,報稱商人,被控在去年八月十一日駕駛私家車以載客取酬及無有效第三保。控方昨讀出放蛇警員的口供,指當日早上用Uber程式召來被告的私家車,由觀塘前往何文田。私家車抵達後,程式顯示車資是七十八元,費用從警員的信用卡戶口過帳後,警員即時拘捕被告。
控方又指,被告在案中沒有收錢,但警方行動前曾派員登記做Uber司機,以了解登記程序和收費模式,故申請將有關警員的證供呈堂,以讓法庭推論本案情節;但辯方反對申請,指證供與本案無關。最終裁判官認同辯方觀點,否決將該些證供呈堂。
案件編號:KCCC 27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