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財務中介投訴按年上升,消費者委員會去年接獲相關投訴達到一百六十五宗,當中涉及不良銷售手法和收費爭拗。政府今日起收緊放債人牌照條件以打擊不良放債手法,全港一千八百一十間放債機構日後將按更嚴格規定,為每筆貸款申請作把關並要為不良借貸手法負責,中介公司日後不能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違例者或按《放債人條例》最高被罰十萬元和監禁兩年,甚至被吊銷放債人牌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何宗基形容新措施是最迅速打擊不良借貸的方法,又稱已和借貸業界交流並獲支持。
新規定下放債人批出貸款申請前,要確認借款人有否和第三方、如中介公司簽訂協議。如借貸涉及中介,中介必須要由放債人委任,已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申報受委任,和被記錄在可供大眾查閱的放債人登記冊中。另外,借貸時放債人要確保中介不會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涉及中介公司的協議副本要附錄在貸款協議內,而放債人要以書面、視像或錄音等記錄已向借款人解釋貸款協議。放債人有責任確保委任的中介知悉上述新措施。
另外,新規定中借款人如要抵押居屋單位,抵押前要先支付補價和獲房屋署署長批准;放債人亦要在廣告中加入「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等警告字句。新措施會先推行六個月再檢討,暫時已有六百五十八間借貸的第三者向政府登記資料,市民亦可登入公司註冊處的網頁、按「有關持牌放債人委任的第三方名單」查核中介資料。
金融管理局亦宣布明年三月三十一日起銀行等認可機構處理貸款申請,只會處理該機構委任的第三方的轉介申請,又強調該第三方一般不會向借款人收費用。另外針對有機構向代理提供客戶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作銷售宣傳用途,金管局籲機構按「有需要知道」原則批准代理取得資料。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認為措施未能治本,因太過依賴放債人監管中介,而放債人牌照申請門檻太低,申請費用只需一萬元,故建議提高放債人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