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公司東主習慣使用公司支票向妻子支付家用,惟三年前他發現妻子疑長期利用支票報大數來「打斧頭」,五年間將高達三百六十多萬元據為己有。東主揭發事件後,不但即時申請離婚,還報警指控前妻偷竊,結果前妻於早前被法庭定罪及判監。而東主在前妻被裁定刑責後,再作進一步行動,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向前妻作民事追討,要她交還五年來「打斧頭」所得的三百六十多萬元款項,並支付相關的利息及訟費。
男原告陳志豐(約卅九歲),是一間廣告及展覽裝飾業務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女被告林祉彤(前名林祉婷及林佩文、三個名字均為譯音,約卅七歲)是他前妻。記者昨分別往原告及被告家中查訪,惟二人均以案件已交法庭處理為由,不會作出回應。
原告在入稟狀指,在婚姻生活期間,當被告索取家用或支付家庭開支時,他便會簽發公司戶口的支票,將支票交予被告填寫所需銀碼。因基於對被告的信任,原告不會覆檢支票銀碼,是否與被告向他索取的金額相符。至一三年九月,原告赫然發現被告由○八年起,便開始「亂開」銀碼,從公司戶口取錢存入被告自己的戶口,而且情況日趨嚴重。
他舉出例子指,他們的女兒報考多間小學,被告聲稱要交的報名費約由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結果四張用作支付報名費的支票,每張金額竟達三萬元至五萬元;另有一次被告稱要二百多元替女兒買校服,但支票卻開了四萬九千元。
原告發現實情後,向銀行索取多年來支票戶口的所有紀錄,將之與被告所寫的開支紀錄逐一核對,發現被告在○八年六月至一三年八月期間,共有一百二十五張支票「有問題」,涉款三百六十八萬多元。原告決定與被告離婚,並在一四年十月將被告的「罪證」報警處理。被告事後被刑事檢控兩項盜竊及一項企圖盜竊罪,今年八月被判罪成及判監五個半月。原告在刑事上追究外,現時則提出民事追討款項。
案件編號:HCA 306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