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規定,台港澳到內地工作人士,必須到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才可受到內地相關法律保護。內地律師陳志榮指,內地現時仍未有相關法例指香港人到內地工作屬違法,但若未到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明,當有意外發生時,則未必能受到相關法律保障。本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香港人到內地工作,雖不受本港法例規管,但仍受內地法例監管。
根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受僱人士年齡,須介乎十八至六十歲,身體健康,持有效旅行證件等,還要有從事工作技能的資格證明、或相應學歷證明及從事該專業工作的實際經驗。
同時,用人單位與聘僱的本港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約,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當用人單位與聘僱本港人員發生勞動爭議,依照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