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運輸男工被指在○八至一五年約七年時間內,趁患精神分裂的妻子入院產子或入住精神病院的不在家期間,涉嫌多次性侵未成年的親女,包括命令她脫去內褲並趴跪在床上,讓他打、摸及「揸」其臀部,而且更兩度叫女兒望他下體「揈吓揈吓」等。女兒啞忍數年後,終向母道出事件並報警。被捕父親在區域法院經過審訊後,昨日被裁定非禮及猥褻行為等共五罪成立,遭收押至下月十九日,待索閱被告的心理報告,及女事主與被告妻的創傷報告等,始作判刑。
四十三歲男被告被裁定三項非禮及兩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控罪指他在○八至一五年間,非禮當時只得六至十四歲女事主X及向她作出猥褻行為。被告昨聞悉結果後,面色略為一沉後,便無太大反應。控方指被告中三畢業,曾有七個與本案不類同案底;而X在事發後曾入住院舍。
法官昨日裁決指,X及其母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X亦沒有誣陷被告的動機;而被告的口供則不可信,且他被問及何時得知遭X指控非禮一事,說法亦前後矛盾,故拒納被告證供。至於辯方質疑X事發後,多次出席家庭聚會時,均沒有迴避被告一事,法官認為X並非每一刻都活在恐懼及不快中,而被告亦非所有時間都是一名「暴君」,總有慈愛及顧家的時候,且畢竟兩人是父女,彼此間會有親情,相信兩人也會有愉快相處的時刻,法官亦指家庭照片所捕捉的剎那,不能反映被告一家的全部狀況。因此裁定被告涉及風化的五項控罪成立。
被告原本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有關控罪指他在今年二月廿二日威脅X,要她撤回向警方的投訴,否則被告會自殺。法官裁決此罪時指,被告是否曾以死相脅X銷案一事,雖被告以隱藏來電的方式,多次致電X的做法相當可疑,但X就這方面的證供並不清晰,因此裁定被告的妨礙司法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45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