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就宣誓案的裁決,有意無意之間,確立了司法主導的形象。主審法官左右開弓,對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作出批駁,凸顯司法機關的權威性,用行動表明當行政與立法無能力化解彼此的衝突時,應該由法院做「球證」。
區慶祥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特首無權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提出訴訟,意謂特首及律政司越權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區官在判詞中亦裁定立法會主席無權為游梁二人再次監誓。尤有甚者,判詞坦言無論是《宣誓及聲明條例》,以至人大釋法的內容,均無明確指出監誓人有最終決定權。
區官裁定「法庭具有最終決定權」,好一個「最終決定權」!按照法院的理解,行政長官說了不算,立法會主席也難以作主,惟有法院的話語才是最重要,行政與立法都必須小心聽明白及服從。
於是梁振英近日不斷重複「依法辦事」,讓人視同要按法院的裁決作為依據,不可偏離,要切實執行。無獨有偶,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布放棄上訴,立法會秘書處向議員發通知信,表示根據法律意見,由於主席無合理勝算,故不會就法院所作的判決提請上訴。
泛民議員狠批梁君彥輕言放棄,事前未有與議員們商量,要求他公開所謂諮詢過的法律意見,讓大家評理。泛民不滿梁君彥令立法會被矮化。
弱勢政府遇上亂勢議會,令司法機關的優越位置更加凸顯,司法主導之勢更加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