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九巴男司機早前在尖沙咀文化中心駕巴士期間切線,導致旁邊一名騎單車的男子受驚而要急停和閃避,九巴司機事後在九龍城法院受審,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他兩星期前在高院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高院法官昨以書面解釋,指單車男子對涉事九巴司機的指控已經無任何佐證,加上事發後他曾對司機說過「會搞大件事」,而控方亦未有要求單車男澄清何謂「會搞大件事」,因此在控方案情中已構成合理疑點;因此推翻原判,判司機脫罪。
上訴人吳振明駕駛涉事九巴於事發當日沿梳士巴利道前往尖沙咀碼頭,駛經文化中心附近時切線,導致巴士車尾與駕單車的男事主之單車手柄相隔約一呎半,男事主要急停及閃避,巴士和單車並沒有碰撞。事主之後尾隨巴士至尖沙咀總站,並與吳的同事對話,事主對吳說:「多得你同事,我會搞大件事!」
法官昨判決指,事主當時以時速約四十公里踏單車,以現場環境來說是極高車速;而涉事九巴則以更高的四十五至五十公里時速,在單車邊駛過,很容易導致事主受驚和不滿,令事主在主觀上已覺吳的駕駛方式不當。加上事主事後說「會搞大件事」,顯示他可能被吳的同事進一步激怒,下意識加強針對吳的指控,但控方無要求事主澄清「會搞大件事」的意思,因此吳的定罪有不穩妥之處。
案件編號:HCMA 4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