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師表的中學化學科男教師,在任教一年半間,連環淫辱三名未成年女學生,其中一名女生主動向他示愛後,他便多次帶對方開房。其後他與第二名女生約會看電影,趁戲院漆黑環境毛手毛腳;他之後又奪去第三名女生的「第一次」,終因有女生忍受不了向校方揭露其獸行。該淫師早前於高院承認非禮及非法性交共八罪,昨被重判入獄五年。法官指每項罪行發生時間接近,被告一個接一個地侵犯女生,明顯視女生為獵物以滿足性需要,被告濫用女生對老師的信任及尊重,屬嚴重加刑因素。
遭法庭頒令要匿名的被告現年卅一歲,他承認三項非禮及五項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一四年四月至一五年九月分別非禮女事主Z、X及Y(當時均約十五歲),另四度與Z及一度與Y非法性交。架上粗框眼鏡、外表斯文的被告,在法官讀出判刑時一直低頭,聞判後跌坐在椅子上。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明白案情嚴重且涉違反誠信,亦明白將被監禁一段時間。辯方指被告畢業之初在政府化驗所工作,但一直希望當教師,經數年努力終遂願,並受老師和學生愛戴;辯方又指,涉案時被告均視事主為女友,被告亦承諾不會再擔任教師,案發後已改任兼職藥劑助理。不過,主審法官陳慶偉直指,被告是一個接一個地侵犯各事主,與Z停止性交後兩個月便與X交往,X拒絕讓他撫摸,他即轉向Y下手,情節嚴重。
陳官指,理解被告的親友希望被告可獲輕判,但法官亦有其需盡責任;案中事主正處於脆弱時期,情緒敏感,被告作為老師本應循循善誘,但卻對她們加以剝削,以滿足性需要。陳官引述被告的報告指,被告不懂分清師生關係,對性隨便,強調法庭需保護該些學生,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Z方面,陳官認為其情況明顯與其他二人不同,她完全自願與被告性交且為他寫求情信,又不認為自己遭被告剝削及支配,更認為是另外兩名事主勾引被告,將事件責任歸咎於她們;陳官就涉及Z的一項非禮及四項非法性交罪,判被告共入獄二十個月。X方面,被告於戲院在X不同意下撫摸她,明顯對X極不尊重,X深受創傷,覺得遭被告欺騙且情緒低落,故該項非禮罪判監二十個月。
至於Y遭非禮時明顯有反抗,只是不成功,與被告性交時她因第一次性交感到驚慌而不懂反應,事後感迷惘自責,考慮到其年紀,陳官表示理解,同樣認為她深受創傷,故就涉及Y的一項非禮及一項非法性交罪,共被告入獄四十個月。法官認為三名事主的控罪為獨立事件,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整體量刑,故部分控罪分期執行,最終八罪共判被告監禁五年。
案件編號:HCCC 31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