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母疏忽責任 可判囚三年

【本報訊】涉案媽媽的行為已涉嫌觸犯疏忽照顧兒童罪行,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何愛珠女士表示,她奉勸所有父母和照顧者,不論任何地方,小朋友的安全應放在首位,「一眼都唔可以睇漏」,尤其在公眾地方。

圖書館難保證安全

何稱,今次案中小朋友是嬰兒,「唔識行唔識走」,有隨時被人抱走的危險,交託兒童去照顧亦不應該,因為兒童他們年紀亦小,根本無能力應付危急情況,父母家長有責任確保其安全,不能將責任交給小童處理。她續指,圖書館並不保證是安全的地方,因為多人出入,嬰兒被留下沒有家長照顧,十分危險,「行開幾秒鐘,要發生事就係呢啲時間發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男嬰母親明顯有疏忽責任,即使她有將嬰兒託管於他人,但只要對象不合適,仍有機會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或可判處監禁三年,刑罰亦會視乎其疏忽原因、父母情緒或家庭背景決定。如嬰兒因被母親疏忽照顧而死亡,其母便干犯同一條例中的殺嬰罪,罪行等同誤殺,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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