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圖書館長覆核假期政策

【本報訊】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任職助理圖書館館長的女子,不滿署方長期要求她連續工作,曾試過三十天沒有放假,事後又只以「逐小時」計算工時作為補償。她就此事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有關政策違反《公眾假期條例》,亦違反《基本法》第36條保障市民勞工福利的規定。她要求法庭裁定上述規則屬於違法,並要求康文署方面重新檢討其政策。

指違《公眾假期條例》

申請人莫凱珊,答辯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申請人指在《公務員事務規則》中列出,公務員沒有申領公眾假期的權利,若在公眾假期工作的公務員,事後只可申領逐小時計算的時間補償等規定,是違法及違憲。現時於香港中央圖書館工作的申請人指,她在每周五天工作之餘,亦長時間要在原應休息的兩天例假期間上班,她曾連續卅天工作,就算在公眾假期開工,亦只能在事後按小時計補償其加班時間,此政策違背《公眾假期條例》。

另外,她引述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在二○○○年於立法會的發言,指公務員的聘用條件與《僱傭條例》相符,因此她有合理期望可得每周最少一天假期。她現要求,若她在每周該兩天的假期時仍要工作,事後需至少獲得一天補假。她並要求法庭撤銷署方在早前作出的拒絕檢討假期政策之決定、並聲明現行政策屬違法違憲。另外,她亦要求署方就她過去五年,失去每周一天例假所致的損失,作出金錢賠償。

案件編號: HCAL 2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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