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商人照顧女友的十一歲兒子時,連番虐待男童,包括逼男童飲尿及以「不求人」狂打男童下體等,被控故意襲擊兒童等四項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昨在粉嶺法院被判監禁九個月。裁判官判刑時爆出被告在外地亦有案底,經翻查資料發現他原來曾是一名「癡漢」警員,九年前涉及轟動一時、在日本大阪旅遊期間胸襲當地女子一事,他不但因非禮而在當地判罰款,之後更因此被警隊革職。
四十一歲被告李錦志早前被裁定兩項故意襲擊兒童、一項故意虐待及一項故意忽略兒童罪成。案件審訊期間一直未有透露其前警員的身份,辯方昨求情時亦僅透露被告在港有案底,但未曾因此入獄。辯方指被告因這宗虐兒案而失去自由和尊嚴,其準備成立的生意或因此倒閉,被告承諾會改過自新,謹言慎行。
裁判官判刑時透露,被告擁有高學歷和美好家庭,但他未懂珍惜,在香港和外地都有刑事案底。就本案而言,裁判官斥責被告濫用男童及其母親對他的信任,多番襲擊男童,即使對方傷勢並不嚴重,未有永久傷勢,但案情仍然嚴重。裁判官特別提到被告要男童飲尿的做法並不衞生,男童現仍感厭惡,對其心理產生負面影響。
裁判官續批評被告打男童下體,不但侵犯其私隱,亦帶侮辱性。由於男童曾向母親投訴遭虐打,被告才繼續施襲,反映被告是出於報復,而非出於管教才以身試法。裁判官直言,本案並無特別減刑因素,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據控方案情指,現年十三歲在港讀中一的事主,其母親為被告女友,被告有時會替女友照顧事主。二○一四年某天,被告帶事主到運動場跑步時責怪他跑得慢,用手打他頭。事主其後向母親投訴,被告得悉後竟變本加厲,對事主踢肚、踢背及叉頸,「好似踢波咁踢」。
被告於去年四月照顧事主時,逼事主脫光衣服,以「不求人」打他下體。被告在小便後,逼事主將兩杯馬桶內的尿水喝下,並用手機拍攝過程,又吐口水到事主臉上。事主早前作供時,形容飲尿的滋味「依家諗起都想嘔」。同日,被告帶事主到籃球場射波後卻離去,獨留事主兩小時。事主後來因膝傷而被學校社工查問,期間透露曾遭虐打。
案件編號:FLCC 34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