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虐殺兩女案官指引陪審團勿以同情心裁決

【本報訊】英籍銀行高層涉在住所內先後虐殺兩名印尼女子案,主審高院法官昨開始指引陪審團。法官指本案並無爭議是被告殺害兩名死者,但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是謀殺罪成,抑或是因其精神失常下減輕罪責而裁定誤殺罪成,當中需特別注意被告殺害兩死者時的精神狀況。法官引述辯方結案陳詞指,法庭並非要作出道德審判,陪審團亦不應以同情心作裁決,而應以庭上證據裁決。法官今日會繼續指引陪審團,預計陪審團今日退庭商議裁決。

卅一歲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被控於二○一四年十月廿七日及十一月一日,在香港先後謀殺印尼女子Sumarti Ningsih(廿三歲)及Seneng Mujiasih(廿六歲)。法官向陪審團指,雖然傳媒有廣泛報道此案,但陪審團毋須理會,亦不應自行從互聯網搜索證據,應該以庭上證據作考慮。

指四名專家證供尤其重要

法官續指,要理解被告的精神狀況,控辯雙方四名精神及心理專家的證供尤其重要,但他們的證供均有分歧之處,要接納哪些證供應由陪審團自行決定。不過四名專家均同意,被告案發時確有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並影響了被告的精神狀態及自控能力,但影響至哪種程度,則要由陪審團自行決定。

法官指,要構成精神失常下減輕罪責的誤殺罪成,必須證明被告精神失常影響到其判斷、了解能力和自制能力等,且有別於常人。但陪審團亦需考慮被告的精神失常問題是否影響至他失去自制能力至做出該些殺人行為,若認為是,才可裁定被告誤殺罪成。法官指,一般情況下,陪審團對兩項謀殺罪應分開考慮,但若陪審團認為被告是受精神問題影響導致不能自控而犯案時,被告干犯兩罪時應該均受到影響,故兩罪的裁決應盡量一致。

案件編號:HCCC 18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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