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休班男警與兒子去年初乘七人車,駛至深水埗大埔道時男警與子「突然下車」,尾隨私家車男司機遂響號表不滿。男警上前理論時被指涉嫌兩度拳擊司機鼻樑,事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他經審訊後昨於觀塘法院接受裁決。裁判官表示控方舉證有疑點,雖然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脫罪;但官嚴詞批評被告理虧在先卻挑釁事主,又指斥被告身為警員,其個人修養遠低於市民期望,令公眾質疑他是否適合擔任警察,要他深刻反省,被告聞言低頭回應:「係,知道。」
暫委裁判官余振邦昨裁決時指,四十一歲被告陳汝輝辯稱事發當日走近事主,只是要與事主理論及平息事件。惟證據確認他曾向事主爆粗:「我好×驚呀!」明顯見到被告只是用粗口辱罵及挑釁對方,從沒嘗試理論,其說法自相矛盾。被告不明白是他理虧在先,卻上前「笑笑口」與事主「理論」,裁判官認為「不論被告係笑容友善抑或嬉皮笑臉,只顯示其個人修養大有問題」,故不接納被告辯解。
不過,裁判官亦指事主周樂豪的證供亦非誠實可靠,事主供稱被告一度用左手捉實他繼而襲擊,但又稱看不清楚被告當時左手有否持物。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左手確實手持外套及袋,根本不能以左手捉實事主,基於控方證供出現疑點下,遂裁定被告無罪。
惟裁判官完成裁決後特別指出,今次被告脫罪,只是因為刑事案對控方舉證有嚴謹要求。官又指被告在案發時雖然休班,但其個人修養其實遠低於公眾對警員的期望,容易令公眾質疑他在執行職務時會否有相同表現,甚至是否適合擔任警察,要求被告深刻反省。
據早前報道,被告事發時隸屬警方保護證人組,已加入警隊十九年,現時是高級警員。
案情指被告與其子在去年二月廿二日,乘搭姐夫的車在大埔道於行車綠燈時下車,不滿被事主周樂豪的車「長砵」而上前理論。事主供稱期間雙方互罵,事主並制止被告用手機近距離拍攝時,被告拳打他鼻樑兩次;辯方則指被告當時沒有襲擊事主。
案件編號:KTCC 401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