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未完成宣誓恐要「回水」

【本報訊】根據今次釋法內容,未完成宣誓人士不能行使立法會相關職權及享受相應待遇,意味着立法會議員宣誓前不能自稱議員,及享有其他議員權利。然而,此解釋與本地法例有所不同,或者需要修改法例去符合釋法內容,而未完成宣誓的議員或需「回水」,償還已經領取的議員津貼及薪金等巨額款項。

現時當選已可享薪津福利

根據《議事規則》,議員必須完成宣誓才能參與立法會會議及表決,惟《立法會條例》則列明,只要立法會議員獲確認當選資格,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指明的日期開始便能成為正式議員,故原則上即使未完成宣誓,已經可以享有薪津福利,以及行使議員基本權利。

不過,釋法內容與上述有所矛盾,意味着釋法過後有修改本地法例的需要。加上目前未完成宣誓的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有極大機會被踢出立法會,兩人或需要向立法會秘書處償還合共所申領的近一百六十七萬元津貼。此外,其他宣誓時不符合真誠、莊重、準確及完整的議員,以及主張自決的議員,若同樣因為釋法後而喪失議員資格,亦有機會面對償還薪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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