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須立法 始能徹底消獨

【本報訊】今次釋法針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有關議員等主要公職人員的宣誓規範,包括宣誓時的行為表現,宣誓就職後違反誓言,以及參選等安排,但對於何謂港獨及推動港獨,釋法未有詳細定義。

不只憲制責任 有現實意義

現時社會上的港獨活動,包括有人企圖將港獨議題引入校園、有人在網上或出版刊物大肆宣獨,加上五花八門的港獨政黨政團,甚至與台獨、藏獨、疆獨及外部勢力勾結等,這些問題都未有在釋法中觸及,相信最終要透過訂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及引入全國性法律,具體列明哪些港獨行為屬於觸犯刑事罪行,才能徹底「消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早前就釋法草案說明時,指出宣揚和推動港獨,是《基本法》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特首梁振英昨日在記者會中亦提到,最近在港出現的一些港獨和分裂國家的主張,相信會令中央認為第二十三條立法不只是未完成的憲制責任問題,而是有了現實意義,相信市民已看到本港有人可能搞一些分裂國家、搞香港獨立的舉動,問題值得注意。

建制曾提納入國安法方案

據悉,建制派於釋法前,曾提出多個方案,包括由中央發出行政指令,讓特首可以取消青年新政游蕙禎和梁頌恆二人的議員資格,第二個方案就是釋法,當中涉及釋一條法或多條法,而第三個方案就是把內地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不過,最終北京只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有意見認為是中間落墨,減低事件引發的震動。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