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年休班男警與兒子於去年二月廿二日,乘坐姐夫所駕的七人車,駛至深水埗大埔道時,男警與子被指在行車綠燈時「突然下車」,尾隨私家車司機響號表不滿。
男警上前理論時涉嫌兩度拳擊司機鼻樑,事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受審,案件原定昨日在觀塘法院裁決,惟裁判官表示發現辯方早前盤問事主時,遺漏查問關鍵細節,認為或會影響審訊之公平性及裁決結果。辯方立即申請重召事主接受盤問獲批,案件押後至本周三續審。
裁判官指男事主周樂豪早前供稱,被告陳汝輝(四十一歲)以左手捉實他右手,再以右手拳打他鼻樑;但根據辯方案情,被告當時是左手持袋及外套,按道理不能夠捉實事主。不過辯方盤問事主時未有指出這一點,令事主無機會回應,而事主亦從沒交代。裁判官稱不能「袖手旁觀」,不希望「辯方講漏咗就算」,故基於良心而提醒辯方。
案件編號:KTCC 401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