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名警員於前年十月十五日佔領運動期間,涉嫌在金鐘暗角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案昨續審。控方傳召當日有份制服曾的兩名警長作供,控方早前開案指,曾健超胸背十五處圓狀傷勢幾乎肯定是由軍裝警棍造成;但兩名警長則供稱,當日他們雖配備警棍,但並無向曾使用警棍,他們也無留意有否其他警員向曾使用警棍。
警長畢宏達供稱,當日他見曾健超站在花槽向龍和道隧道下方淋水,並想向馬路掟水樽,他上前從後用右手捉住曾的左手,用左手搭曾的右膊,曾轉身將他箍住,他便將曾的重心壓低令曾跪低。畢同意辯方所指曾有暴力反抗,但在法官追問下,他改稱曾有反抗但並非暴力。
警長程英偉供稱,曾被警員拉落花槽後,曾的腰臀撞落地下,頭部撞到花槽牆壁;曾被警員壓在地下期間,臉亦接觸到地下。程施用胡椒噴霧制服曾,之後曾反抗更激烈,其上身就像陀螺般轉動。
程向辯方承認,曾的手腕瘀傷、手臂擦傷及面部瘀傷,均有機會是曾健超掙扎期間所造成。辯方又問程在制服過程中,有否對曾拳打腳踢,程表示沒有拳打曾,但他有用戴上護膝裝置的膝蓋,壓在曾的上身兩至三分鐘,曾可能因此受傷。
案件編號:DCCC 98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