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大學教書的新界原居民○四年時因財困,以六百三十萬元出售丁屋,惟他收取女買家逾三百六十八萬元訂金後,卻阻撓完成交易及有意「殺訂」,更於○七年興訟民事控告買家。案件拖九年,早前始在高院開審,女買家亦在候審期間離世,要由她丈夫接手訴訟,高院昨判女買家一方勝訴,敗訴的業主需交出丁屋業權及賠償訂金。法官判決時坦言這宗訴訟可顯示「人類行為卑鄙的一面」,官指業主在案中毫無勝算,但他卻提出訴訟,認同買家一方所指,業主是出於貪婪。
法官並在判詞中亦對法律援助署的判斷提出質疑,指業主既無勝算,但卻獲得法律援助,實在浪費了相當數目的公帑。
法官表示,要考慮究竟下令由業主本人支付訟費予買家,抑或下令由公帑支付訟費給買家,他會先聽取雙方律師意見始作決定。
男原告是業主張偉良,女被告是買家駱佩琪(譯音),她於去年一月未等到案件開審已離世。判詞透露,原告是香港某間大學的計算機科學教師,他○四年底與被告達成協議,以六百三十萬元把該丁屋售予被告,當中三百五十萬元是用作補地價,若補地價款項超過三百五十萬元,餘款由被告支付。原告又簽了授權書,授權被告代原告處理向政府提出補地價的上訴。
被告一方為完成交易,支付了多筆訂金和貸款給原告,以協助原告處理其財困,包括償還該丁屋的按揭貸款。另一方面,政府經評估後,於○五年要原告補地價六百八十萬元,被告因獲授權遂向政府上訴,但原告未有知會被告,便私下撤回上訴。原告又未能就該丁屋一些懷疑僭建之處,給予被告滿意的答覆,原告最後竟以被告未能在限期前完成交易,要求殺訂及取回丁屋。
法官昨裁定,原告在案中「搞破壞」多番阻撓交易完成,是原告違反了雙方的協議和授權書,而且原告在案中各個關鍵之處都說謊。法官遂下令原告需履行協議,以六百三十萬元把該丁屋賣給被告。至於補地價方面,則按原來雙方協議的安排,但若政府現在評估的金額比○五年高,餘款要由原告支付。
案件編號:HCA 148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