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十一歲男商人被指於一四年至去年四月間涉嫌多次虐待女友的十一歲兒子,包括逼男童飲尿及以「不求人」狂打男童下體等,事後被控虐兒等四罪,他經審訊後於粉嶺法院被裁定四罪成立。裁判官嚴斥案情嚴重,情節一如男童作供時形容「相當令人惡心」,認為須判即時監禁,現先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將他收押至十一月十四日判刑。
被告李錦志被裁定兩項故意襲擊兒童罪、一項故意虐待及一項故意忽略兒童罪成。裁判官指,男童(現時十三歲)及其母的供詞皆清晰合理,相信母子一直對被告採取忍氣吞聲態度,加上被告與男童母親當時是情侶,被告才有機會屢次施襲。官又指,男童作供時已解釋下體受襲後「有一點點不方便」,但仍能行走,故此他翌日仍能打波,而且醫療報告已顯示其陰莖有對應的瘀傷,故裁定被告罪成。被告聞判後搖頭輕嘆,辯方則求情指,男童沒有永久傷勢,懇求輕判。
案件編號:FLCC 34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