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印花稅案 稅局上訴得直 買樓「一換一」始退稅

【本報訊】政府於二○一三年推出辣招雙倍印花稅(DSD)以遏抑樓市炒風,向本身已持有物業的買家徵收DSD,但以「先買後賣」方式換樓的港人若在六個月限期內出售原有物業,則可獲退稅;有「二換一」換樓客早前透過司法覆核成功挑戰該政策,高院原訟庭於今年二月下令稅務局向該業主退還約廿七萬元的DSD稅款,稅局不服遂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推翻原訟庭的判決,裁定只有「一換一」的業主才可獲退稅,判稅局上訴得直,並下令該名業主支付訟費給稅局。

法例原物業指只限於一個

根據法例的規定,換樓客須在買入新單位之後的六個月內出售「原物業」,才可獲退稅。與訟雙方就「原物業」是否僅限於一個物業掀起爭議。上訴庭在裁決時指出,法例對於「原物業」的定義,英文用「another」,中文用「另一」,已清楚顯示「原物業」只限於一個。再者,申請退回DSD稅款有時間限制,如果「原物業」可以多於一個,在劃定申請時限時便會有困難。因此,法例的原意是「一換一」的換樓客才可獲退回DSD稅款。

法庭指官員言論無助此案

至於涉案換樓客及原審法官依賴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其網誌的說話,聲稱只要換樓客在整個換樓過程中最後持有一個單位,便毋須繳交DSD稅款。上訴庭昨指出,由於法例對「原物業」有清晰定義,曾俊華的網誌對法庭解釋法例並沒有幫助。

另一方面,稅局亦引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在立法會的發言支持其說法。上訴庭也認為,陳家強當時只是舉出一個例子,並非列出全部例子,該次發言對法庭的幫助也不大。

涉案換樓客何國泰(譯音)於二○一三年六月,斥資七百三十萬元購入珀麗灣一個千呎建築面積的大單位,並在買入該單位之後的六個月內,分別以四百六十八萬元及三百四十萬元出售手頭上兩個青衣翠怡花園的細單位,何後來要求稅局退還約廿七萬元DSD稅款,但稅局指何不符合「一換一」的退稅資格及拒絕何的要求,引發今次訴訟。

案件編號:CACV 5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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