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對任何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在場內操作或彈奏樂器或其他器具,利用該等樂器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違者可處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日。
另外,康文署亦可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訂立的公園規則,規定公園使用者在晚上八時至翌日早上五時三十分間,不得攜帶進入或使用揚聲器,亦不得在其餘時間攜帶進入或使用總發聲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厘米的揚聲器。
兜售飲品難作檢控
至於有歌女在公園兜售飲品,或以騷擾行為叫人買飲品,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執法部門較難執法,因為她們並非有固定售賣點,但可引用其他法例,如非禮或襲擊罪等,阻止她們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