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營珠寶押運生意的公司於三年前與一男一女簽署協議,為二人保管一枚價值達五百萬美元(約三千八百多萬港元)的廿六卡鑽石,協議原本規定只能在男客戶發出授權書下,才可發放該枚鑽石,但女客戶被指及後未經男客戶同意,私下與負責的職員更改協議要求,改為只有女客戶一人便可取該枚鑽石,押運公司因此在被誤導下把該枚鑽石發放予她。該公司就事件昨入稟高院,要求女客戶歸還該枚鑽石或賠償五百萬美元予該公司。
原告布林克香港有限公司,被告Lau Suk Mei(又名Glory Lau)。入稟狀指,原告於一三年八月二日,與被告及Zhou Xi二人簽訂一份協議,原告開始保管該枚價值達五百萬美元(約三千八百多萬港元)鑽石。二人其後曾共同向原告作出指示,自一四年二月十日起,只要收到Zhou一人的書面授權,便可把該枚鑽石發放給Zhou。惟被告於一四年一月廿九日,向原告的一名職員作出口頭指示,更改了要求,改為只有她一人可取該粒鑽石,連Zhou也不可以取。
原告認為,因該名職員曾代表原告簽署上述協議和接收上述指示,該職員應知被告的更改屬無效。被告於去年一月要求原告立即將該鑽石發放給她,原告在不知情及被誤導下發放。原告事後要被告歸還鑽石但不果,遂興訟追討。
案件編號:HCA 27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