掟杯判監兩周 黃毓民准保候上訴

【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前年七月三日的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上,向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杯,梁着其私人保安報警將黃拘捕。經審訊後黃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昨於東區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兩星期,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事發時身為立法會議員,是一名公眾人物,但卻作出如此暴力又不文明的行為,坦言「此風不可長」;加上被告沒有悔意,故此必須判囚以作阻嚇。

參考曾俊華被掟蛋案例

裁判官朱仲強指,參考二○一三年的社民連秘書長陳德章,在一個諮詢會上掟雞蛋掟中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案例,陳當時被判監三星期,上訴庭認為判刑合適,並明言法庭雖保障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亦不能縱容暴力的表達方式,故本案亦會採納該案例的刑期作為量刑起點。朱官續指,雖然玻璃杯的傷害性較雞蛋為大,但被告並非早有預謀將杯帶入會議廳,他只是隨手拿起枱上水杯掟出,而且沒有人受傷,故刑期上可作酌量扣減,最終將他判囚兩星期。

六十三歲被告黃毓民聞判後隨即表示會提出上訴,申請以五千元擔保,又指自己沒有潛逃風險,獲法庭即時批准。但在裁判官退庭後,不少被告的支持者公然在庭內「爆粗」辱罵裁判官,在場庭警要求各人保持冷靜。

被告離開法庭後,亦帶領支持者高叫辱罵裁判官的口號。他在受訪時指,法庭判刑時參考「陳德章案」實屬荒謬,強調自己是進行議會抗爭,不應受到刑事起訴。他聲言上訴不為自己,而是為新一屆的議員抗爭。

案件編號:ESCC 26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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