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報早前曾作出分析,指《議事規則》對議員宣誓的程序和次序都「寫得好死」,訂明立法會主席必須將宣誓議程放在最前,難以押後或抽起。有建制派曾提議引用《議事規則》第91條或第92條,以暫緩執行有關規定,但又會引發其他法律及技術性問題。最終梁君彥選擇引用形同特區小憲法的《基本法》為自己開脫,強調該法訂明主席有權制訂立法會議程及確保立法會能有效履行職務,基於《基本法》大過《議事規則》的原則,主席有權無視原有規定,押後兩名青政議員的宣誓程序。
《議事規則》第1、1A及18條,訂明每逢換屆選舉後,新一屆議員必須先依法宣誓才能參與及在立法會會議表決,而議員宣誓必須排在大會議程的第一位。
不過,梁君彥在裁決中引用多條《基本法》條文,變相推翻上述規定,包括第72(1)條,訂明由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第72(2)條,訂明由立法會主席決定會議議程,而此項職權亦反映於《議事規則》第19(1)條;還有《基本法》第75條,該條文雖賦權立法會自行制訂《議事規則》,但同時訂明有關規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因此他作為立法會主席,有責任確保他行使決定立法會會議議程的權力,不會違反《基本法》任何條文。
梁君彥又搬出《基本法》第73條,指他有責任確保立法會有效運作,以履行第73條規定的各項憲制職權,在建制派議員威脅不斷引發流會,以及排在梁頌恆及游蕙禎之後的劉小麗遲遲無法宣誓就職下,他只好推翻自己之前的裁決,押後讓游梁重新宣誓,以免立法會運作完全停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