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興用手機社交平台作網上直播,由於可即時觀賞現場情況,以及與網民互動,故此愈來愈多人用網上直播,分享他們的一舉一動,惟胡亂直播恐侵權。原來,在演唱會場內直播實況,以及直播翻唱歌曲,均有機會被版權持有人追究。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亦指出,在社交平台使用音樂,宜與該會聯絡,訂定相關授權條款。除此之外,亦有市民擔心直播在餐廳用膳時,可能會被指侵權。法律界人士指,直播功能和其他媒介一樣,均被視為發布工具,直播演唱會等,或會侵害主辦機構利益,隨時會被追究。
自社交平台新增直播功能後,吸引不少市民使用,無論是旅行、演唱會、社交聚會,甚至推廣產品等,也會有人直播現場實況,往往吸引成千上萬名「粉絲」同時觀看;另外,亦有不少市民會「開live」高歌一曲,公開直播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惟此舉隨時會墮入法網。
「喺版權法保護下,一首原創歌曲起碼有幾個版權持有人,作曲、作詞人或者唱片公司等,市民喺一個公開場合,翻唱一首原創歌曲,一定要畀版權費,或得到版權持有人同意。」 律師梁永鏗表示,市民在YouTube或Facebook直播,屬於全球性直播,所有用戶都可以收看,屬於公開表演性質,如未得版權持有人同意和授權,會違反版權法。
而一直在本港管理音樂版權和代收版權費的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指出,任何人欲於社交平台使用音樂,協會歡迎使用者先與該會聯絡,以了解使用詳情,和訂定相關授權條款。發言人指出,以曲詞來說,若在網上直播翻唱歌曲,涉及網絡傳送的授權;如有關片段在直播後繼續保留在有關平台供人隨時觀賞,還會涉及複製的授權。另一方面,若歌曲並非以自彈自唱形式,而是採用唱片公司的伴奏音樂,則額外涉及唱片公司的相同權利。
中小企手機商貿聯席會議發起人佘繼泉坦言,網上推廣產品,最重要是「hit rate」,「直播係第一手資料,觀眾唔會喺其他平台睇過,所以有新鮮感,一彈個notice出嚟,好多人就會撳入去睇。」不過,他表示,直播商機無限,自然會引申很多版權問題,市民不知就裏就直播,隨時中招。現時法律上並無清晰定義,在甚麼情況下直播會構成侵犯版權,他舉例指,如觀眾在演唱會上,直播舞台上表演,究竟直播多久才算侵權,「如果只係直播自己同朋友睇演唱會盡興嘅情況,而唔係重點影個表演者,又算唔算侵權?」
從未試過用直播功能的韓小姐,同樣擔心直播時會誤墮法網,「例如我直播朋友食飯,影到餐廳入面嘅食物,點知間餐廳會唔會轉個頭話個餸係佢獨創,然後話我侵權。」
「直播片段同錄影片段一樣,做法唔恰當嘅話,可構成侵犯版權或其他罪行。」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未得主辦機構同意直播商業活動,會直接影響版權擁有人收益,情況與在戲院盜錄電影片段相若,「分別只係一個即場發布,一個係偷影完,再出翻版碟發布,其實性質一樣,都係盜錄。」
文、圖:專案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