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設《反分裂國家法》對付台獨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的法律目前有《國家安全法》和《反分裂國家法》,前者針對內地公民,但就提及港澳同胞亦有維護國家主權義務;後者則是針對台灣台獨勢力猖獗而緊急出台的法律,而刑法亦有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等懲處罪犯。其中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死刑。

大陸全國人大在○五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底線,包括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全國人大於一五年七月又通過《國家安全法》,其中提到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政權的行為。但也提及,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由解放軍 公安 武警分別執法

針對台灣的《反分裂國家法》,執法主要動用武裝力量以及國家安全部門,包括解放軍海陸空三軍部隊以及國家安全部門執法人員。針對內地公民的《國家安全法》,在分裂國家行為方面,主要由公安和武警部隊以及國家安全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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