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市民遇上法律爭議時,除可向司法機構提出訴訟外,亦可選擇透過仲裁解決。現時本地訴訟案規定一般情況下,不涉案的第三者不得資助案件,惟無明文規定仲裁參與者一旦財力不足時,可否獲第三方資助。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公眾諮詢後,昨日發表《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建議修訂《仲裁條例》,除從事法律執業和提供法律服務者外,有充足財力的第三方可資助仲裁案,有關修訂亦適用於海外進行但涉香港機構的仲裁。
修訂後第三方資助者和受資助方簽訂協議,受資助一方仲裁勝訴後,資助者可按合約條款取得一定的賠償金額,有關比例不設限制,由雙方自行商議擬定。惟過程中資助者若和受資助一方出現利益糾紛,如對金額有異議,須從合約法處理。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主席甘婉玲預計落實修訂建議後,本地一些小型公司可因此受惠,例如一些有申索理據但欠缺財力的小型建築承建商,便可循此途徑,在工程出現爭議時,向大型承建商申索。
法改會將向律政司呈交報告書,要求先以三年「輕力度」模式實施,落實無刑責但具指引性的《實務守則》,列明第三方資助者應遵從的標準和實務指引,包括協議應列明和解釋清楚風險,和資助者要有合理步驟確保簽協議前,受助者已就條款獲獨立法律意見等,法改會建議三年後再行檢討。
委員彭耀鴻稱,全球多個司法區已允第三方資助仲裁,香港作為全球第三國際仲裁中心,應與其他國際仲裁中心看齊。惟被問及第三方資助會否被用作洗黑錢和有潛在利益衝突時,彭稱各方包括仲裁庭和參與仲裁的另一方,應獲書面通知第三方資助者的身份和與受資助者的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