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兩人有預謀騎劫活動
控方指被告梁國雄(六十歲)及譚得志(四十三歲)事發時的行為,符合控罪所指的妨礙、干擾及煩擾等,且屬有預謀,二人亦有帶領眾人作出示威行動,即使在場人士阻止他們亦無停止。控方指兩被告的行為正如控方證人石永泰所言,是「騎劫」該活動,對活動使用者構成影響。
代表梁國雄的律師則指,本案控罪涉及的《文娛中心規例》條文屬違憲,因被告當時是行使言論及示威的自由,故屬違憲。裁判官則問,考慮裁決時應否考慮被告可用其他方式去表達訴求,正如燒國旗案例所指不一定要用燒國旗方式表達,律師指由於本案控罪已屬違憲,故毋須考慮是否有其他方式表達。
案件編號:ESS 38962,3896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