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曾蔭權爵士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多名立法會議員均指案件正在審議,不便多作評論,但認為現行《防賄條例》明顯仍有不足,要求政府盡快修例,將入罪門檻較低的第3及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以堵塞法例漏洞,對其身不正的特首作出追究。議員亦再次促請廉政公署在現有法例下,加緊調查現任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近五千萬元的案件。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議員林卓廷指出,政府有必要將《防賄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以便在日後追究特首「秘撈」收取巨額報酬的行為。他批評梁振英任內未有積極處理修訂《防賄條例》事宜,是因為自己其身不正。
他又說,雖然一般法例修訂不具追溯力,即不能追究已發生的UGL案,但梁振英仍需向公眾交代事件,民主派亦會在立法會層面窮追不捨,包括動議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
本身為大律師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出,以《防賄條例》第4條作出檢控,除了要證明有關人士有收受利益,亦須證明他在受賄後有行使公權力濫用職權,才能定罪,舉證門檻相對困難。反之,第3條則列明只要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收取利益,即屬犯法,入罪門檻較低,但該項條文及《防賄條例》第8條現時均不適用於特首,明顯存在漏洞及結構性問題,必須盡快修改。
他已就有關修訂草擬私人法案,並在上月提交律政司,在取得律政司的證書後,會正式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