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任職警員的澳門男子三年前與其港人新婚妻光顧香港一間婚紗攝影公司,購買一個約一萬九千多元到四川九寨溝拍攝婚紗照的攝影套餐,惟妻子臨時因病要入院不能如期拍攝。夫妻要求改期但遭該公司拒絕,並指合約有條款列明需三個月前通知,否則要多付五千八百多元行政費才可改期拍攝。夫妻向海關及消費者委員會尋求協助不果後,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取回一萬九千多元費用,案件經審訊後,審裁官昨裁定原告夫婦勝訴,可追回款項,亦可獲二千三百多元訟費。
申索人是王永利及其妻鄭佩芬(譯音),被告人是Cool Wedding有限公司。審裁官昨裁決指,申索人一方供稱,被告人的老闆周錦鴻在簽約時曾有口頭承諾,指若改期只需「早少少通知」,首次改期更可獲免費,故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有否該口頭協議。
審裁官指周作供時有很多矛盾之處,但周確認王曾問過改期拍攝的細節,最終法庭相信雙方確存有該口頭協議,故判申索人勝訴。
王永利昨有親自到庭聽判,對裁決表示高興。
案件編號:SCTC 3658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