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每年平均有逾一萬五千宗僱員補償聲請個案未解決。有團體進行港、台、日、英等四地工傷補償制度研究,發現本港專責處理勞工事宜的勞工處,竟是唯一在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爭議上,沒有法定判定權力的行政部門,純粹作協調人角色,猶如無牙老虎!團體促請政府承擔起判定工傷賠償的責任權,設立中央補償保險基金,向工傷僱員發放補償。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及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比較香港、台灣、日本及英國的工傷補償制度,顯示香港工傷意外定義及補償範圍最為狹窄,現行《僱員補償條例》僅規定工作期間,或在八號或以上颱風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下,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受傷,才受到工傷補償保障,但日本、台灣及英國則有法例規定,保障僱員上下班途中、因執行職務而有生理需要休息導致死傷事故。香港亦缺乏客觀評估工傷程度準則,如勞資雙方對工傷意外有爭議,僱主或保險公司利用法例漏洞,提出工傷質疑,工傷工友只能向法院提出訴訟,身心承受巨大壓力。
五十九歲的李女士,六年前工作期間暈倒傷及頸椎,神經線受壓,當時主管並無為她申報工傷,她去年六月因頸椎問題從樓梯暈倒,接受醫療時才從醫生口中得知可申報工傷,但過程需時又被僱主質疑,至九月再次暈倒,期間李女士雖獲發五分四工傷病假補償,但卻接獲通知,指如日後其工傷索償不成立,便需交還賠償金,令李飽受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