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錯併控罪 警無牌駕駛案或重審

【本報訊】深水埗警區男警員潘國傑,被指在停牌期間駕駛汽車,出入他駐守的石硤尾報案中心。他經審訊後原被裁定無牌駕駛及使用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兩罪成立,判入獄四星期及停牌十二個月。他今年八月底上訴得直,推翻定罪和刑罰,高院法官昨書面交代理據,揭露控方「阿茂整餅」,在開審前將控罪合併,變成用一項控罪去檢控兩次罪行,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故推翻原判。法官稍後會聽取雙方陳詞,再決定是否下令重審案件。

法官指出,控罪指被告於去年一月七日犯案,但控方其實指他於同日兩次犯案,第一次是當日午夜十二時許,第二次是當日下午二時許。控方原本就兩次事件,分開四項控罪提出檢控,分別控告潘兩項停牌期間駕駛罪及兩項使用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罪,但控方在開審前卻將控罪合併,改控潘一項停牌期間駕駛罪和一項使用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罪。

法官續指,根據法律原則,即使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觸犯一項控罪中涉及的多次罪行,但因為該控罪覆蓋範圍已多過一次事件,該控罪仍然是不能成立的。

原審裁判官無察覺

不過,控方今次犯錯,控辯雙方,甚至原審裁判官都沒有察覺。法官認為,控方在開審前將原來四項控罪合併成兩項,這個錯誤就更加明顯。高院雖有權力維持原判,但法官指今次不宜行使該權力,稍後開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再決定是否下令重審案件。

案件編號:HCMA 1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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