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後休班警帶醉酒女友人「開房」,一個月後被指涉強姦被捕!一名廿九歲休班警員今年六月中,在酒吧將一名醉酒女友人扶走,其後往九龍塘的時鐘酒店租房,據稱兩人曾發生性行為,惟一個月後,雙方為此事爭吵,女事主報警聲稱被強姦,九龍城警區重案組調查後,昨以涉嫌強姦將涉案警員拘捕,落案控以強姦罪,明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涉案警員姓李,駐守長沙灣分區軍裝巡邏小隊。警方七月中接獲一名廿七歲女子報案,報稱於六月中遭一名警員強姦。警方為女事主錄口供,獲悉她與警員是朋友關係,當日晚上她與多名朋友到酒吧飲酒消遣,她不勝酒力醉倒,李將她攙扶離開酒吧。
及後有人將女事主帶到九龍塘一間時鐘酒店租房休息,期間兩人曾發生性行為。據稱,兩人其後曾為事件討論,並曾發生爭吵,女方聲稱當日並非自願性交。警方對案件大為緊張,交由九龍城警區重案組接手,涉案警員停職接受調查,昨日將他拘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就一般強姦案而言,受害者愈遲報案,警方搜證愈困難,但並非無可能定罪。在強姦案中,警方需證明受害者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與對方性交,首先可透過男方留在女方下體的精液或分泌物,證明當日雙方曾發生性行為;其二,女方下體內部如有損傷,則可顯示她當時或遭強行插入;其三,女方應作「新近投訴」,即在最短時間內作出投訴,例如向酒店職員求助,或向警方報案。
然而,相隔一段時間才報案,重要人證和物證或會消失,例如警方難以收集男方分泌物、女方的傷口已痊愈,加上女方無即時報案,會使其口供的可信性下降,單靠其供詞恐難令法官信服,不過這並不代表無可能入罪,因男方或會認罪,酒店的閉路電視片段或可證明女方曾經反抗等,另外女方亦要對未有即時報案作出合理解釋。
警方發言人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進行刑事調查及紀律覆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