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港商黃萍被指在廣東汕尾組織黑幫,以暴力手段非法採礦、非法買賣槍枝彈藥,「以商養黑」同時「以黑護商」,另賄賂國家人員作其保護傘。廣東惠州市中院前日對黃等十五名被告一審宣判,主犯黃萍被判刑廿四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十四名被告被判不同刑期。黃萍當庭表示上訴。此案曾被律師指疑點眾多,案件審了近兩年才一審宣判,期間更八次延期宣判,破內地司法紀錄。
案情指,○一年十一月,被告黃萍與鄒小帛(已殁)成立汕尾市城區榮泰實業有限公司,以被告鄒少兵、楊麗芳等人為骨幹成員,糾集多名親友同鄉,提供作案工具、經費和報酬,以商養黑;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採礦、妨礙公務、強迫交易、聚眾鬥毆、非法買賣槍枝、彈藥、偽造公司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當其保護傘,稱霸一方。
檢控方指鄒小帛和黃萍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鄒少兵、楊麗芳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鄒振建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黃萍等人在汕尾地區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正常秩序。法院認定黃等人的組織具有黑社會組織所有特徵。
黃等的團夥通過非法設立榮泰沙場採沙,強迫民眾轉讓酒樓和購買其公司旗下經營的凍肉,承包經營蚌場並毆打、驅趕在汕尾港採蚌的民眾。未經國土部門同意轉讓安置用地、偽造公司印章等行為獲取巨額經濟利益,並為組織成員提供作案工具、經費,達到「以商養黑」。
該團夥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致使當地執法人員不敢再對其非法開設的沙場和凍肉業務進行執法檢查。當其開發土地與村民發生糾紛,該組織糾集了近五百人攜帶非法購買的八支獵槍、刀、棍等準備毆鬥,砌圍牆干擾他人生活,實現「以黑護商」的目的。
此案共有十五名被告,其中主犯黃萍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妨礙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聚眾鬥毆罪、行賄罪、偽造公司印章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走私普通貨物罪等罪成,數罪並罰,被判有期徒刑廿四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不過,案件一審自二○一四年十二月開庭,最後一次開庭為今年五月六日,期間曾延期八次宣判,破內地司法紀錄,引起當地輿論關注。內地傳媒曾多次進行跟進報道,而黃萍過往庭審時更反指官方故意「抹黑」,是以「人造黑社會」虛構其犯罪行為。惠州中院方面只透露因被告眾多,案情複雜,才因此連續幾次得到取高法院批准延期庭審。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