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共識違復職令額外賠償金上限7.25萬

【本報訊】勞工顧問委員會委員討論《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內違反復職令的僱主,須向僱員支付額外賠償的金額,勞資雙方在勞工處斡旋下,終以七萬二千五百元上限,達成共識。

拖拉超過十六年的復職權法例,政府上一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時,建議勞資審裁處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個案,可發出復職或再次聘用令,如僱主不遵從勞審處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除須按現時向僱員支付由勞審處頒令支付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月薪三倍而上限五萬元。

勞假增至17天 資方拒討論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提出修正案將款額修訂為月薪六倍及上限十萬元,亦有議員將上限改為下限。政府五月中諮詢勞顧會意見,勞方委員同意賠償上限提高至八萬元,資方堅持只加至六萬五千元。政府六月指出,修正案偏離勞顧會共識,部分更超出條例草案範圍,仍交予勞顧會討論,主動撤回草案。

勞顧會昨重新討論草案,勞資委員均認為,要尊重當年的共識原則,月薪三倍不變,只商討提高金額幅度。參照○七年至一五年工資指數、工資中位數及物價指數約三成半升幅,資方委員同意款額上限加至七萬元。勞方委員周小松希望款額具前瞻性,建議加至七萬五千元,以收阻嚇性。最終勞資雙方達成共識,該額外賠償的金額上限,訂為七萬二千五百元。

另外,勞工界爭取法定假期由十二天加至十七天,與公眾假期看齊。勞顧會勞方委員昨在會議上,要求勞工處研究放取額外五天假期的方法,並研究有多少企業放取公眾假期但不須額外聘請員工的情況,但資方認為,委員會未有原則上同意將法定假期增至十七天,不應討論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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