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海事處昨日公布南丫海難兩名涉事船長應否被吊銷船長牌的研訊報告,認為兩人的牌照均應被吊銷,但不向他們頒布訟費命令。
「南丫IV」船長周志偉去年因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被法庭判囚九個月,目前已服刑完畢;而「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則因卅九項誤殺罪和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被判囚八年。海事處於七月底罕有地引用《商船(本地船隻)條例》召開研訊,研究兩名涉事船長周志偉及黎細明的本地合格證明書(即船長牌),應否予以吊銷。
主持研訊的退休法官辛達誠在報告中指,基於兩名船長的嚴重疏忽,南丫海難才會造成卅九人死亡,其中黎細明更顯示出他無能力履行職務,故認為吊銷兩人牌照是唯一合適做法。
辛達誠又指,即使兩人曾透過律師表示自願交出船長牌,但由於此與吊銷牌照並不完全相同,前者可能得以復牌,但後者必須重新通過資格審核程序,兩者是否相等有爭議性。
此外,針對黎及周在研訊中求情要求減少所需承擔訟費,辛達誠指,考慮到兩人目前均有健康問題,因此決定不向他們頒布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