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拗與日俱增,訴諸法庭又廢時兼耗資源。消費者委員會昨日倡議本港成立一個由政府出資兼獨立運作的消費爭議解決中心,為爭拗雙方提供免費調解及仲裁服務,每宗索償金額最多為廿萬元,既可彌補小額錢債審裁處只能處理五萬元以下索償案件的不足,又可加快處理消費爭議及投訴、減輕法庭壓力,對消費者、政府及商界是三贏方案。該會本月起會約見律政司及商界代表探討方案。不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回應指,設立中心涉及的資源可能十分龐大,如費用全數由納稅人支付,要小心考慮會否容易被濫用,但政府樂意與消委會交換意見。
消委會數字顯示,現時每年有約五千宗投訴個案無法調停,該會總幹事黃鳳嫺昨公布消委會對調解及仲裁消費爭端的研究,建議設立消費爭議解決中心,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處理案件,追溯期為六年,商戶可自願參加,參加的店舖可貼上已認證「嘜頭」。據介紹,解決中心收到投訴後,會根據有關投訴,讓涉案者會見由專業人士組成的調解員,調解員同時會向商戶了解情況,先做調解,如失敗而理據充分,便安排仲裁法律服務,料處理時間較一般審裁快。
該會法律保障事務小組主席陳家殷指,消委會由二○一一年至一五年收到七萬多宗投訴,超過九成六屬五萬港元以下的個案,其餘約百分之三個案,涉及的金額超過五萬港元,已超出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範圍,投訴人往往因跟進糾紛到法院,需花時間及金錢而卻步:「即使佢哋唔忿氣,亦會放棄討回公道」。陳又指,不少地區亦設相關制度,如澳門早於葡萄牙殖民地時期已有同類中心,直接由政府出資,較公平公正,故建議由政府出資營運;至於澳洲及英國的消費糾紛中心則由商戶出錢,會削弱中立性。
消委會又指解決中心的調解及仲裁過程保密,有利商戶與其他客人維持良好關係。黃鳳嫺強調,商戶乃自願性參加,如有關方面不願意在中心接受調解,即使市民投訴,中心亦無法處理個案。至於有關商戶被投訴個案太多或嚴重,消委會仍會點名批評,外界毋須過分擔心「黑箱作業」。
黃續指,曾有領取綜援的伯伯辛苦儲錢搭飛機探親,但載有假牙的行李寄艙後失蹤,航空公司拒絕賠償,最終伯伯花一年時間,才經消委會協助下上訴法院,成功追討賠償,惟「等咗一年先有錢再做假牙」,事件反映審裁程序冗長,而仲裁或只需數月,時間較快。本月起,消委會將約見律政司及商界探討方案,料方案支出多於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每年二千五百萬元的營運費,暫未有落實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