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控方:有愛撫不等於同意性交

【本報訊】廿一歲男生於兩年前在時鐘酒店涉嫌非禮及強姦女友案,控辯昨於高院結案陳詞。控方指即使在進行涉案性行為時,被告與事主有愛撫,亦不等於事主是同意進行性行為;而陪審團可從庭上播放的事發片段,觀看到事主當時的表情、說話及狀態得知她並不同意。辯方則指事主庭上的作供是「講大話唔眨眼」及「發誓當食生菜」,亦與其他控方證人的口供有明顯出入。法官今日指引陪審團後,會就裁決退庭商議。

被告鄺善麒被控在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及六月三日分別於旺角的不同時鐘酒店內非禮及強姦女事主X(現約廿歲)。

控方陳詞指,就算女方「着得少衫」亦非等於發出邀請強姦的訊息,任何時候女方都可要求停止性行為,控方並舉例指妻子亦可告丈夫性侵。控方又指,從被告與X的通訊紀錄所見,X一直堅守不讓被告陽具插入其私處,故她沒有理由會在案發時突然放棄此原則;加上涉案片段亦可看到X曾有哭及叫救命,可見她是不同意性交。

辯方:「不願意」非「不同意」

辯方則反駁指,妻子告丈夫性侵的案件過往很少檢控,因需要有很特別及不尋常原因支持。辯方又指X有哭,但可能只是她「不願意」,而非「不同意」性行為,控方必須確認X是「不同意」才能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HCCC 25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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