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就有物流公司違規空運鋰電池的情況向民航處、海關及相關航空公司查詢,民航處發言人表示,自新規定實施至今,該處發現十二宗懷疑以一般空運貨物的方式,利用民航客機空運鋰電池到外地的個案,而今年一至六月,該處發現十一宗在沒有申報下以貨機空運鋰電池到外地的個案。該處正跟進及調查。
發言人稱,《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規定所有危險品都必須遵行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才可空運。如有人違反此規例,可被罰款二十五萬元與監禁兩年。而海關發言人則指,有關查詢由民航處統籌回覆。
相關物流公司所選用的貨機航空公司,其發言人對事件不作回應,而另一航空公司發言人表示,曾於收貨時識破一些未經申報危險品個案。
該公司容許特定的鋰電池以貨運形式付運,並一向嚴格遵守ICAO 的技術指令及相關危險品運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