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灣仔警署保釋金被盜案,事後曾掀起一場風波,有保釋人士到警署續保時,指警員在沒有通知及解釋情況下,要求簽署文件,確認決定不追究失竊的保釋金及放棄索償,警方後來表示確認書字眼及形式或產生不便,引起誤會,對受影響人士表示「唔好意思」。
據了解,曾有兩名保釋人士因討回五千五百元及兩萬元保釋金不果,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務處處長追討,及後獲警方以現金退還保釋金,他們亦撤回申索。據悉,失竊保釋金案,約牽涉六十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僱主有責任承擔僱員在受僱期間所招致的損失,在今次情況,警務處處長有如僱主的角色,當有市民的保釋金被盜,市民可循民事追討賠償,除非警務處處長能證明,並無任何監察上的疏忽而導致事件,否則市民便可向處長追討有關保釋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