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製售食物可囚半年

【本報訊】根據《食物業規例》,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加每天罰款最高九百元。就記者巡查的外賣手卷店,食環署發言人指,葵涌某商場的四間手卷店,其中一間領有食物許可證(壽司及刺身);另一間領有食物製造廠牌照(巡查當日未有發現售賣壽司及刺身)。

餘下兩間則正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由於該兩間處所涉嫌無牌經營食物製造廠,該署人員已向經營者提出檢控。而旺角的手卷店正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該署人員巡查時,因有關處所未有營業,故未能得知是否有違規售賣壽司或刺身。發言人稱,過去三年,署方就食物業處所未獲准許或未領有有關的許可證而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共提出七十五宗檢控。

遭檢控繼續賣 阻嚇無力

記者日前表明身份向兩間被食環署檢控的葵涌手卷店查詢,其中一間如常售賣手卷,並指正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另一間未有營業。而在食環署巡查時未有營業的旺角手卷店,記者到場時有營業,同樣指正申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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