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八歲離家出走少女,被指威逼一名同樣離家出走的十三歲中二女童援交以賺取生活費,以及拍攝和發布該女童與男客性交易的過程,因而被控一項導致女人賣淫罪及兩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粉嶺法院經審訊後,昨裁定女被告三項罪名都成立。裁判官指案情嚴重,監禁勢所難避免,但考慮被告初犯及年僅十八歲,故先索取教導所報告,下令將被告收押至八月十日判刑。
裁判官裁決指,兩段涉及事主X與男客的「K房」性交易片段,顯示女被告梁思敏當時曾把鏡頭拉近,拍攝兩人的下身部位及猥褻行為,並非如被告所稱,對片段內容毫不知情。再者,被告聲稱拍片只是讓網友知悉她與誰唱歌,可是她向該網友發布片段前,曾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微訊」,向他招徠援交,提及過「有興趣可以畀條囡嘅相」等說話,可見被告的辯解有違邏輯及常理。裁判官並質疑,若被告的說法屬實,應先「自拍唱歌嘅表情」。
裁判官又指,男客支付的「肉金」全由被告收取,顯示援交一事由被告「話事」。雖然辯方聲稱事主早有援交經驗,但裁判官質疑若此說屬實,事主不用離家兩星期後才提議援交賺錢。相反,裁判官認為事主誠實可靠,相信她當時離家出走,身上沒有金錢及手提電話,才被迫依從被告指示去當援交,因此裁定被告三罪成立。辯方保留求情陳詞。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十月四日晚上在屯門康利中心的卡拉OK房間內,促致當時十三歲女童X成為娼妓,以及發布兩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片段。
案件編號:FLCC 1385/2016